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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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14年9月25日县政协十三届十六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在中共南部县委的领导下,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政协南部县委员会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全县各界人士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全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县爱国统一战线、加快建设现代生态大城市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南部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召开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15日前,经上届政协南部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南部县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南部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由上一届主席会议成员主持,全体委员参加。政协南部县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南部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在全县的贯彻实施;

(二)选举政协南部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全县的重大决策举措、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和部署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及报告人,以及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召开全体会议前15个工作日,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及委员小组和委员联组召集人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南部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委员议政发言;

(五)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中心镇片区(街道办事处)联络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南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人武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领导同志及历届四大机构老领导代表出席,邀请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南部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驻南部省、市政协委员以及中心镇片区(街道办事处)联络委员会负责人、书画师以及文史员代表列席。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市民旁听。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大会发言和有关分组会议,均安排有关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报道。

第二十四条 员应按照会议日程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如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须提前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委员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出席会议和活动的,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委员多次不出席政协会议和活动又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依据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劝退。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中心镇片区(街道办事处)联络委和委员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期间或闭会后,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应选择若干提案确定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南部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或联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补选的,在全体会议上由常委会主持选举;需免除的,在常委会议上通过,并报中共南部县委,同时在次年全体会议向全体委员通报。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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