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2/2/10 9:35:08 阅读次数:10340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十三大对人民政协提出的要求,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开辟畅通的道路,集思广益,促进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国家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统一祖国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以及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会议。

  第五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第六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七条 全国政协主席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全国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政治协商一般应在决策之前进行。

  第八条 全国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九条 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全国政协的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或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作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

  第十一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二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并同中央党政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各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得以全国政协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四条 以全国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全国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对政协委员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主要职能,政协全国委员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全国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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